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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医保补缴新政策,次性医疗保险补缴新政策2018

2024-01-10 13:58:28  五学知识网

2018医保补缴新政策,次性医疗保险补缴新政策2018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关键词:费用筹集】

  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关键词: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四类人补缴15年养老保险后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前,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是不给往前补缴的,只能往后延伸缴费,而现在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南京开了个“口子”,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

  要注意的是,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从11月10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待遇标准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55 583.7 63 662.5

  56 590.1 64 681

  57 596.9 65 702.5

  58 604.4 66 727.7

  59 613.7 67 761.8

  60 622.5 68 804

  61 633.8 69 864.7

  62 646.3 70及以上 937.8

  【补缴对象】

  几万人的养老有着落了

  南京市人社局副巡视员王正平介绍,凡2011年6月30日前具有南京市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江苏省户籍人员,在2003年江苏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可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来说有四类人:(1)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这里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2)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4)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这项补缴政策将惠及多少人?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丽琴说,虽然没有做过具体统计,但几万人是肯定有的。平时,经常有这类老人来咨询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今年他们的养老有着落了。

  如何确认身份?李丽琴表示,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补缴标准】

  “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南京一名56周岁的男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他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发】

  每月养老待遇最少583.7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今年7月起执行,也就是从7月至缴费前的都会补发;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养老待遇每月最少583.7元,具体标准见上表。

  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一、那些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三类人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一类 我县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如商业、供销系统中断缴费的;民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等等。

  第二类 具有我县户籍,曾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 具有我县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按身份分为单位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欠费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补缴费用有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年龄如何规定的?

  答:补缴年龄分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期限非为不超过10年和15年。

  (一)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例如:李某某,男,1954年12月生,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则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办理退休手续;张某某,男,1955年1月出生,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59周岁但不满60周岁,则其最多只能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再继续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方能退休。

  (二)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提供哪些原始材料?

  答、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县人社局企业保险处灵活就业管理科办理申报手续,经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进行缴费,申报时应提供一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五、企业破产或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需以个人身份补缴的,2015年6月30日前补缴与7月1日后补缴有何区别?

  答: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补缴数额多少的区别。以2001年为例,6月30日前补缴,本金加利息仅需1838元左右;7月1日后补缴,则按现在补缴时的基数2623元,补缴比例20%计算,需补缴6295元。

  (二)补缴年限多少的区别。6月30日前补缴,欠费多少年就可以补缴多少年;7月1日后补缴,欠费时间再长,最多只允许补缴2011年6月以前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补缴年龄的区别。如果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6月30日前允许补缴;7月1日后,以前的所有欠费不再允许以个人身份补缴。如果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则只能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以前最多10年的养老保险费。

  六、山东省人社厅出台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新政策(鲁人社发《2015》2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针对个人医疗保险,在中断了之后,是必须要进行补缴的,但是对于职工医疗保险,因为针对不同类型的职工是有不同的要求的,在补交医疗保险新政策中,已经严格的规定了是不是要进行费用的补缴,究竟应该如何进行补缴。在一些地方,是不要求进行补缴的,而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因为一些职工因为长时间的停缴了费用,而在续交的时候,关于是不是要进行费用的补缴的问题,一些员工认为在停缴的过程中,自己也没有使用到医疗保险,也就是医疗保险本身就是暂停的,自己没有必要进行补缴,而社保部门认为,如果不进行补缴,就会损害国家的利益,而要求进行补缴,而在补交医疗保险新政策中,对于是不是补缴,怎样补缴,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湖南地区,规定中,就要求,在中断了之后,如果愿意补缴的话就可以进行补缴,如果职工并不是很愿意进行补缴就可以不进行补缴。比如一些职工因为各种原因离职了之后,就已经停止缴纳医疗保险了,其中中断时间已经有十年了,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非常多的费用和滞纳金,那么这笔费用是不是需要补交,补交的时候是不是有困难,这都是社保部门需要衡量的问题。补交医疗保险新政策中规定,如果参保人员中断或者是停保了,如果按照规定进行费用的补缴,往往是可以看让人们的医疗保险连续起来,这样是比较适合年龄比较大的参保人员的,因为他们未来可以缴纳的年限并不是很多了,如果不能满期缴纳,在退休之后是不能零号的使用保险的;而对于一些年龄比较轻的参保人员来说,因为中断了,未来可以缴纳的年薪还是比较多的,那么就可以将原来的年限与续交年限衔接起来,其实缴纳的年限的计算还是可以满期缴纳的,对于人们未来的保险使用是没有影响的。这种缴纳的方式,是真正的考虑了个人的利益。补交医疗保险新政策越来越人性化,为人们带来的保障也越来越充足。

而即使是续保了,还是有等待期的,这个问题是需要注意的,避免在等待期内的就诊带来比较高的医疗费用。比如在一些企业欠费了之后,医保就不能够正常使用了,这是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而在补交费用之后,需要过了等待期之后才能够使用保险,即使是个人账户中的钱,也是在之后才能够正常的使用的。补交医疗保险新政策中对于这个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到底等待期是多久呢,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哪种类型的缴纳方式,或者是参保人员,在补缴费用之后,等待期一般是一个月,之后医保卡才是可以正常使用的,而医保卡中的钱也是进行累计的,而如果是企业没有及时缴纳费用,导致了员工的医保卡停用,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补交医疗保险新政策中,对于企业的责任也是进行了描述。

而对于一些人来说,往往是在用卡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欠费了,这个时候就要立刻注意补缴费用,避免给卡的使用带来比较大的影响。补交医疗保险新政策中的规定是要人们引起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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