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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庆工伤保险最新规定:赔偿范围、标准、流程

2024-01-18 21:44:54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坍塌触电等工伤事故。平时交的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到底能不能赔了?下面小编为你带来了重庆工伤保险最新规定:赔偿范围、标准、流程。

重庆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是指对因工伤致残的职工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

 


 

2、伤残津贴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无法担任工作而获得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关于本人工资:

上述表格中提到的“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60%计算,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社平300%计算。

3、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待遇

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获得的一次性补偿。包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减少1年,减少10%。

4、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不幸工亡后,应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还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5、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为1-4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根据不同依赖程度及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此外,认定为工伤后,按照规定还享有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康复费用等报销待遇。

PS:工伤待遇计算办法为:待遇金额=基数×标准月数/比例/倍数

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医疗(康复)待遇审核支付

1、工伤认定前工伤门诊费、住院费由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垫付。

2、经区县(自治县)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审核结算表》每月1-10日(节假日顺延)报市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后报销。

3、工伤认定后,继续治疗工伤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垫付,费用报销时由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审核结算表》,每月1-10日(节假日顺延)向市中心申报,市中心医疗管理科按规定审核后报销。

4、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住院的医疗(康复)费,凭经办机构为其开据的《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介绍信》由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垫付。出院后由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结算表》,向市中心医疗管理科申报发生的费用,市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二)辅助器具费用审核支付

1、工伤职工、协议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核结算表》,每月的1-10日向市中心申报上月发生的费用,并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报表》及《重庆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清单》;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

(3)辅助器具费用票据;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应予以重核。

(三)伤残待遇审核

1、参保单位每月的1-20日向市中心申报上月新发生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确认书;

(3)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2、市中心基金管理科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应予以重核。

(四)工亡待遇审核

1、职工因工死亡,工亡职工家属或用人单位于每月的1-20日内向市中心基金管理科申报上月新发生的工亡职工工亡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通过资格核定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亡认定结论书;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6)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7)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8)养子女的收养书。

(9)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应予以重核。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相关信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次月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亡职工工亡的次月开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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