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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辽阳工伤保险条例内容一览

2026-01-21 10:07:45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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