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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长沙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范围

2024-01-06 10:05:01

2020年长沙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范围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0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南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南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9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2018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9251元×20=7850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850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支付。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指工伤职工本人所需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项目。 随行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不在支付范围之列。

第四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事先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事先未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 该标准根据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适时调整。

第六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交通工具
 火车
 高铁
 其他交通工具
 
硬座
 硬卧
 软卧
 普通车厢
 救护车
 其 他车 辆
 
支付标准
 凭据支付
 凭据支付
 凭据支付40%
 凭据支付
 按距离远近 支 付400-800元/次
 按 距 离远 近 在合 理 价格 范 围内 凭 据支付
 
注: ①乘坐飞机、轮船、出租小汽车等交通工具不在支付范围之列。 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在12小时以内,应选购座位票; 超过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 ③特殊情况经用人单位申请,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适当提高支付标准。
 

第七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伙食费标准与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致。

第八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住宿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项目

 住宿费

 
支付标准(元/天)
 省 内
 省 外
 
60 元/天以下凭据支付
 80 元/天以下凭据支付

 
注: ①到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前伙食费和住宿费的支付天数以从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当日计算至住院的前日为限(出发时间超过中午12时的,当天按照半日标准计算支付天数; 如乘坐交通工具为火车卧铺的,不支付当日住宿费)。 实际发生天数超过5日的,以5日为限。 ②到统筹地区以外临时检查或门诊治疗的,伙食费和住宿费的支付天数以从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当日计算至返回的当日(出发时间超过中午12时的,当天按照半日标准计算支付天数; 如乘坐交通工具为火车卧铺的,不支付当日住宿费)。

第九条 工伤职工入院时间超过中午12时和出院时间未超过中午12时,当天按照半日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 事先未办理相关住院审核手续的;

(二) 违反政策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三) 达到出院指征应该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

(四) 住院治疗非工伤导致的疾病;

(五) 挂床住院的;

(六) 因其他违规情况致使住院时间延长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1年1月1日至本规定公布之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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