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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黄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流程、范围

2024-01-06 10:05:01

2021年黄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流程、范围

【办理条件】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的工伤事故,且由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且鉴定有伤残级别的。

 

【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赔偿范围】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办理材料】

一、

(一)首次伤残津贴待遇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二)首次护理费待遇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4、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三)首次工亡遗属抚恤金待遇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无劳动能力证明)

3、被供养人员生存证明

4、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证明

5、填写《黄石市城镇职工供养亲属申报表》

6、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四)再次领取定期待遇所需资料:

填写《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XXXX年XX月定期待遇申报表》

(四)、工伤伤残(工亡)一次性待遇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4、《火化证明书》复印件

5、《工伤卡》原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交警、公安等司法机关认定书》复印件

8、《交警、公安等司法机关裁决书》复印件

9、《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

10、《劳动合同》复印件

11、《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书》原件

12、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办理地点】

黄石市医保局医保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及时限】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7:00

【办理流程】

申报-受理-调查-作出决定-送达

【 咨询电话】

医保局服务大厅电话: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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