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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2017社保缴费标准,2017年呼和浩特机关单位社保缴费档次及比例

2024-01-06 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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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月15日发布消息称,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通知精神,首府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决定对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2017年度首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普通居民每人每年190元(含大病保险20元);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30元(含大病保险20元);城镇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的低保对象、18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60元(含大病保险2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齐;农村五保户、军烈属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低保户由民政部门代缴50%,其余50%由居民个人缴纳。《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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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针对网友反映的情况,昨日上午,记者从呼市地税局社保分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1月1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社保分局征缴科的工作人员翟丹丹表示,目前停征学生医疗保险,主要是因为正在进行系统调整,调整好之后,可以继续办理。

  该《通知》明确,城乡普通居民每人每年190元(含大病保险20元);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30元(含大病保险20元);城镇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的低保对象、18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60元(含大病保险2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齐;农村五保户、军烈属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低保户由民政部门代缴50%,其余50%由居民个人缴纳。

  翟丹丹告诉记者,主要变化的是第二类人群,即大学生从之前的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0元,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从之前的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0元。

  据悉,该标准从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

  翟丹丹表示,目前处于社会保险费缴费高峰期,地税所拥堵严重,为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效率,方便缴费人缴费,呼市市区范围内缴费自然人可持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任一银行的银行卡均可)、二代居民身份证、人社部门开具的缴费核定单,到就近的缴费网点缴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25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6%、个人2%。其中,对可享受政府补贴群体也都做了一一说明。
  据了解,目前,我区各统筹地区的最低缴费年限不统一,最长的为25年,最短为10年。这次统一和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有利于确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患病时,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同时,在执行这一新政策时,将建立政策过渡期,实行缴费年限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根据《条例》规定,自治区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6%、个人2%。据了解,这是目前全国最低的缴费比例标准。这次条例未作统一提高,主要是考虑自治区正值经济发展转型期,不宜增加各级财政和企业的负担,部分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基金需求情况以及政府、企业负担能力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具体缴费比例。其中,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成年人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未成年人按1%左右缴纳。条例还对个人缴纳部分享受政府补贴的特殊群体进行了明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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