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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长春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及报销条件

2024-01-13 10:15:52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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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报销报销范围和标准:1、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4、职工产假津贴,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范围

  女职工报销范围:

  一是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

  二是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三是可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四是妊娠妇女享受一次性围产期补贴。

  男职工报销范围:

  一是可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二是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或新生儿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三是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报销条件: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长春市生育保险共保内容

  报销材料

  1、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2、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分娩方式证明;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4、职工本人银行存折账号(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银行提供)。

  5、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一、长春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生育医疗:

  1、参保女职工:生育门诊费用(仅限围产期检查费用)怀孕1-16周内甲乙类费用待遇1200元;16-28周内甲乙类费用待遇760元;生育检查28-40周甲乙类费用待遇为890元,按此计算,生育检查所有周甲乙类费用待遇为2850元。生育住院费用甲乙类享受100%待遇。

  2、失业无医保的男职工配偶:生育门诊费用(仅限围产期检查费用)怀孕1-16周内甲乙类费用待遇600元;16-28周内甲乙类费用待遇380元;生育检查28-40周甲乙类费用待遇445元。按此计算,生育检查所有周甲乙类费用待遇为1425元。生育住院费用甲乙类享受50%待遇(即参保女职工50%待遇)。

  生育补贴:

  1、参保女职工:一次性补助300元。

  2、参保男职工:按省直参保人员上年度平均缴费基数为基准,计发15日补贴,补贴标准年初发布(2012年标准为2400元),一次性补助。

  3、失业无医保的男职工配偶:按省直参保人员上年度平均缴费基数为基准,计发15日补贴,补贴标准是年初发布的护理补贴和300元的围产补贴,一次性补助。

  二、长春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1、生育

  女职工怀孕20周后——>职工到劳资社保科登记——>省医保中心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并将个人信息下载至所选定点生育医疗服务机构——>晚期妊娠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因特殊原因需转院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署意到省医保中心备案,办理转院手续,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后办手续)——>生育时劳资和社保科备案出具生育住院介绍信——>定点医院就诊——>产假结束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劳资和社保科——>省医保中心审核并支付生育津贴

  2、终止妊娠

  携带医学诊断证明、医疗手册劳资和社保科备案停薪——>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就诊——>产假结束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劳资和社保科——>省医保中心审核并支付生育津贴

  3、计生手术以及产假期内并发症

  携带医学诊断证明、医疗手册到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就诊

  三、长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具体标准为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4003.49元,下限调整为2800.70元。

  缴费比例:

  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O.4%,由同级财政负担。

  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保险责任和义务,缴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个人不缴费。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日期:

  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长春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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