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包头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及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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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凡我市参保职工均可享受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单位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
3、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生育项目;
4、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在职职工或在职职工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的,自初次缴费开始连续计算,缴费满一年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如中途中断缴费,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补足生育保险欠费后可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六个月,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条件:
1、 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件)
2、 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一件)
3、 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件)
4、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件)
5、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件)
6、 加盖医疗机构医保专用章的出院诊断证明(原件)
7、 加盖医疗机构医保专用章的医疗收费票据(原件)
8、 婴儿居民医疗保险缴票票据(婴儿的参保手续可在出生医院或所在居住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9、 携带产前检查收费票据(原件)
10、单位的女性参保人员需携带本单位开的证明,写明是本单位的员工,生孩子的时间,并加盖财务和人事科的公章。携带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银行帐户。
11、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近两年的医保缴费票据
12、办理报销业务需本人前来
13、携带本人农业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14、携带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15、报销期限为半年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业务受理期: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审核报销时间为每月5—15号,节假日休息,旗县区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报销审核时间为每月的1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