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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及报销条件

2024-01-13 10:15:30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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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②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③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2015年南京生育险报销标准案例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就医流程等相关生育保险办理事项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妇科免费专项检查的待遇标准为70元/人。市医保中心根据检查人数和考核标准执行情况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所需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①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②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③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④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报销条件:

  产前检查费用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报销,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输卵管、输精管绝育及复通术除外),按分娩方式、手术类型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予以定额报销。产前、产后发生 “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表”所列并发症住院的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费用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报销,费用不足定额的按实报销。

  报销材料/时间及范围

  (1)计划生育手术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计划生育手术的范围: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规定享受待遇。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生育并发症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生育并发症(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分为两类,一类为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另一类为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具体见下表)

  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表

  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表

  参保职工自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分娩医疗费用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分娩医疗费用指因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等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0%。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 )门诊产前检查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是指从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住院分娩前所需相关检查费、化验费。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在本人所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自2015年1月起,南京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文为您介绍用人单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指南。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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