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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24-01-13 10:15:42  五学知识网

2018年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为什么要修订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答:我省从2006年开始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6〕28号),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程序、形式和管理。2009年5月,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基本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2011年11月,省政府将《暂行办法》修订为《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既保障了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各地项目建设数量的增多,受近几年经济下滑形势的影响,地方政府补贴资落实难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同时,受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较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部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加之,政策比较复杂,分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筹资标准都不一样,项目隶属关系难界定。为此,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省人社厅等部门提出修订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是《社会保险法》96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完善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社会保险法》96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是《物权法》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完善政策的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纳入相应养老保险制度。按《社会保险法》要求,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政策安排上不单建制度,而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就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社会保险法》96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是适度给予参保缴费补贴。通过给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参保条件和现行政策规定纳入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时给予缴费补贴,不参保不补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

三是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社会保险法》、《物权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应当由当地政府筹集,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

四是规范管理统一政策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范管理运行,在缴费标准、待遇审核、待遇标准等方面按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五是建立缴费补贴资金预存机制。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后再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工程概算后,在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提供拟征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面积,人社部门测算缴费补贴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指定账户,建立缴费补贴资金预存机制。

一是《社会保险法》96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四是减少了管理经办成本。纳入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现有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工作。减少了现行政策单独管理、经办等环节,政策简便易操作,既减少了经办管理成本,又能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规范运行。

五是妥善解决了政策衔接问题。《实施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在建的项目仍按《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办理,《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妥善解决了因政策调整前后同一项目参保缴费的均衡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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