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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2019,2019年肇庆异地医保报销范围及政策规定

2024-01-13 10:15:42  五学知识网

肇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2019,2019年肇庆异地医保报销范围及政策规定。
2019年肇庆异地医保报销政策,2019年肇庆城乡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肇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方案》提出,广东大病医保试点工作将分步实施:在2012年完善并推广“湛江模式”,在汕头、肇庆、清远、云浮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全省推广至5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正式实施;2015年全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大病医保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试点阶段的大病医保资金可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或基金结余中筹集,采取按季划拨、年度结算的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为提高抗风险能力,大病医保试点实行市级统筹,不宜进行县级统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应当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方式、保险公司、资金管理等。

  《方案》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大病医保信息管理。商业保险机构对因管理大病医保获取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管理大病医保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交换。

  报销比例报销额度

  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广东已有九个地级市启动居民大病医保,个人缴费普遍在25元/年以内。已启动地区的数据显示,广东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报销额度30万元/年。

  个人缴费在25元/年以内

  据悉,目前广东21个地级市中启动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有湛江、清远、肇庆、汕头、梅州、揭阳、云浮、潮州和阳江九市,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财险的当地公司开展业务。目前广东城乡居民用于购买大病医保的费用,控制在25元/人/年以内。

  2012年,肇庆340万人大病医保市场招标,引来六家保险公司竞标,开出的价位分别为7.8元、10元、11.5元、13.5元、20元和38元,其中,最高价格为最低价格的近5倍。最终在肇庆开展“大病医保”多年的中华财险以20元的“高价”中标。

 阳江居民大病医保费用是25元/人/年、潮州则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控制在每人每年20元以内。公开资料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湛江的2012年的价格为17.2元/人/年,云浮约为24元/人/年,揭阳的报价上限为每人每年12-13元之间。

  按此次广东省政府的要求,大病医保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基金收入的5%左右。此前的国家城乡居民医保方案,各级政府补贴城乡居民缴费240元/人/年,城乡居民自缴50元,平均下来每人290元/年。如果一个地方100万人,则医保总额是2.9亿元,按5%购买大病医保,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1450万元,平均到每个参保人头上,大病医保个人缴费费用为14.5元/年。以此计算,目前肇庆、云浮、湛江等市的大病医保个人缴费都超过了省政府的要求。不过,广东有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大病医保还是市级统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缴费水平都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来定,经济发达地区缴费多,欠发达地区缴费少。

  最高报销额度30万元/年

  目前广东已经开展大病医保的地区,医保缴费普遍以户为单位,各地最高报销额度不一,目前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的最高报销额度,为湛江的每人每年30万元。

  根据2012年12月18日公布的梅州市《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州城乡居民按家庭缴纳医保费用,分为A档30元/人/年和B档60元/人/年,梅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出资给居民购买大病保险,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前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倍。综合下来,梅州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人/年。

  云浮市居民医保也是以户为单位全户参保,缴费标准是45元/人/年,参加云浮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视为自动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不需另外缴交任何费用,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参保人进行再保障: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赔付,最高可再赔付5万元(简称“二次补偿”);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85%赔付,最高可再赔付9万元。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额度25万元/年。

  揭阳居民每年参保费用是3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实际报销6万元,超6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75%比例赔付,年度累计实际赔付限额10万元。总共最高支付额度每人是16万元/年。

  湛江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医保缴费分为两档:50元/人/年和80元/人/年,630万居民平均下来,每人拿出17.2元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额度分别为25万元/人/年和30万元/人/年。湛江购买大病医保的费用超过了此次广东省政府要求的大病医保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基金收入的5%左右。

2013年元旦起,肇庆也建立覆盖全市340万城乡居民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个人缴费50元/人/年,政府补贴200元/人/年,在医保可报范围内,医疗保险费用7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高达90%,最高报销限额跟清远一样,为25万/人/年。

  住院报销比例达70%以上

  广东省人社厅表示,目前全省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由“主保大病”转变为“多层次保障”,实现大小病兼顾。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7%和70%,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30万元和13万元,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1个市均建立门诊大病制度,将恶性肿瘤、尿毒症、糖尿病等21个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全省普遍开展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13个市积极探索开展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群众常见病、多发病。

由市人社局起草的《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代拟稿)和《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代拟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站留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

《办法》明确,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为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以及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职工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保障、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障)等。

职工医保费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根据职工应税工资按月度缴纳,但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纳;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纳。

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8.3%,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3%,个人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缴费率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调整。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个人帐户资金来源:参保人所缴+单位所缴按年龄段划入部分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当月征收的3%提取风险基金,74%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3%用于划拨个人账户、普通门诊和补充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障)。

据悉,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普通门诊和补充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障)根据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和待遇水平变化情况确定和调整。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死亡后无人继承的,转入统筹基金。

根据《细则》,参保人每月按缴费工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23%用于划拨个人账户,依据不同年龄段按以下标准划入:45岁以下的参保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6%划入;45岁(含本数)以上至退休前的参保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划入;在本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按社保经办机构当月所发养老金的4.5%划入。

职工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或购药,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本市终止医保关系:可申请余额转移或提现

《办法》规定,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参保人,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和用人单位停止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自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而参保人因各种原因需要在本市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又如何对待呢?《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个账资金余额的转移或提现。如参保人需要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参保人或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其医保个账资金余额可结转到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也可通过发卡银行转账或提现退还给本人。

参保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须办理销户手续,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医保个账余额提现或转账手续。

转诊市外医院:起付线为市内同级医院的120%

根据《办法》,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200元/次;二级医院800元/次;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同)400元/次。转诊市外医院起付线为市内同级医院起付线的120%。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医院在职91%、退休93%;二级医院在职85%、

退休90%;三级医院在职80%、退休85%;治疗恶性肿瘤的,报销比例再提高5%。

另外,按照《细则》,长期住院超过90天(含90天)的参保人,每90天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每结算一次,需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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