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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2024-01-17 11:05:35  五学知识网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试行)

为了统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业务经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要求,特制定本经办规程。

一、参保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

(二)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统称在渝高校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第二条 参保登记

(一)申报

1.申报时间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集中参加次年居民医保的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60日内。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申报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错过上述参保时间的城乡居民可申请中途参保,但最迟申报缴费时间截止到参保年度的9月30日。

2.申报地点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集中参保时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保也可到所在学校申报。

(2)在渝高校大学生统一到所在学校申报。

(3)独立参保的新生儿、错过参保缴费时间中途参保人员统一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申报。

3.提供资料

(1)普通居民新参保人员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②居民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③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2)在渝高校组织大学生参保时准备以下资料:

①由学校提供统一登记造册、盖章认可的《学生在册花名册》。

②新参保大学生提供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参保时提交以下资料: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4)城乡居民续保人员提供户口簿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

(5)符合参保缴费资助的困难居民(大学生)的资助资格由民政、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认定。

(二)申报处理

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时完成对本村(社区)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初审,对参保人员、困难居民资助人员进行汇总、造册,编制《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花名册》(附件1),将参保人的有关信息录入《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集中软件系统》并进行缴费申报,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个人缴费金额和参保资助金额无误后,将收取的个人缴费存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将编造的参保名单、资助人员名单、缴款证明等报送所在镇(街)社保所。

2.镇(街)社保所。受理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对本镇(街)参保人员、参保资助人员进行汇总。将错过集中缴费期中途参保人员信息录入《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集中软件系统》并进行缴费申报,将收取的个人缴费存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个人缴费金额和困难居民资助金额无误后,将缴款证明和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的困难居民参保资助名单等报送所在区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3.在渝高校医保经办机构。对本校大学生参保进行初审,对参保大学生、参保资助大学生进行汇总,将申报人员信息录入《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集中软件系统》并进行缴费申报,将收取的个人缴费存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个人缴费金额和参保资助金额无误后,将缴款证明和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的困难大学生参保资助名单等报送所在辖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4.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区(县)参保人员进行复审,汇总区县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情况,核对各乡镇、在渝高校参保人数、缴入财政专户的个人缴费金额,核对之后在《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集中软件系统》中进行缴费确认。

第三条 参保缴费

(一)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具体缴费金额按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执行。

2.从2013年起,每年度6月底前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纳入当年财政补助,凡是从7月1日起参保的需全额缴纳参保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

3.属于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助的居民、大学生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属于全额资助的不需缴纳个人缴费,其他资助对象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扣除资助金额后剩余的部分。

4.村委会(居委会)、镇(街)社保所、在渝高校在收取参保居民(大学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应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缴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缴费方式

1.现金缴费:城乡居民、大学生参保时可以现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2.银行代扣:居民参保缴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的,由参保居民、镇(街)、银行三方签订参保缴费代扣代缴协议。各镇(街)向银行提供委托代扣代缴人员名单,银行根据协议进行代扣代缴。

3.集体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资助的,村集体应提交集体资助人员名单以及村民会议形成的书面决定。村集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资助村民缴纳的参保费用存入城乡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4.参保资助。由当地民政、计生等有关部门于每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前将符合参保资助的居民、大学生名单提供给区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辖区镇(街)、在渝高校,镇(街)、在渝高校根据参保资助名单组织居民、大学生参保。

第四条 待遇核定及管理

(一)集中参保期参保居民由参保所在地社保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各区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区县经办机构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个人缴费金额和参保资助金额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收款确认,参保居民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渝高校将参保大学生信息审核汇总后,于每年大学生集中参保期结束后5日前报送所在辖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区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个人缴费金额和资助金额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收款确认,参保大学生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待遇。

(三)错过参保缴费期的城乡居民由参保所在地社保所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各区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个人缴费、资助金额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收款确认。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对参保居民在当年1月1日到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其居民医保待遇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对当年3月1日后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第五条 信息变更与维护

(一)基本信息变更维护

参保人员修改“姓名”、“出生时间”、“居民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地址”等信息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保所申报,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社保所对参保人提交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修改维护。

(二)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大学生)发生参保地变化、转学、婚嫁、外迁、长期在非户籍地居住等情形的,需要办理关系转移的,向所在镇街社保所、所在学校提交户口迁移、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所(在渝高校)初审后报区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区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关系转移。办理关系转移时,首先由转入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后在居民医保参保业务系统中办理关系转入;然后由转出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对转入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的关系转出申请进行审核,在居民医保参保业务系统中办理关系转出。

(三)关系终止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出国定居、参军、退学和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社保所(在渝高校)对关系终止人员的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报区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区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终止参保。

第六条 档案管理

区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社保所和在渝高校应将参保筹资过程中形成的申报缴费、基本信息维护、关系转移和终止等业务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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