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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业务流程

2024-01-17 11:05:35  五学知识网

重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业务流程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159号)规定,我市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业务程序如下:
  一、正常退休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正常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
  1、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或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干部或管理岗位人员年满55周岁(离开干部或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的,年满50周岁及以上);
  2、个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
  (三)办理程序
  1. 申报。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档案》;
  (4)享受特殊待遇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享受高海拔津贴的,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需提供原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证明。曾在高海拔地区部队服役的,须提供原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曾服役的部队精简改编,原师部撤消,无法出具证明的,则由原师部上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需提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报批表》和《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报批表》。
  享受高级专家津贴的,即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报批表》和《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报批表》。
  享受终生无子女、孤寡人员津贴的,需提供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有效证明。
  享受独生子女津贴的,需提供由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2. 审核。
  (1)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本人提交的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费的,当即受理;
  (2)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但有欠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并抄送申报退休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完清欠费后予以受理;
  (3)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3. 办理。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市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参保单位的职工退休,由市社会保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4. 执行。
  (1)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人员按照审批后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并打印《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签收《退休文书送达通知书》,并委托单位将《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退休证》、《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及时向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送达;
  (3)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之月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特殊工种退休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参保职工:
  1、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规定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
  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流动工作累计满9年;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
  (三)办理程序
  1、申报。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
  (2)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3)其它资料明细详见“正常退休”。
  2、审核。
  (1)审核《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2)其它初审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3、办理。
  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审核信息,并打印《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将单位申报的所有资料和《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审批。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退休证。
  5、执行。
  执行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
  三、病退休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规定病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病退休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
  (三)办理程序
  1、申报。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鉴定结论书》;
  (2)其它资料明细详见“正常退休” 。
  2、审核。
  (1)审核《鉴定结论书》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2)其它审核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
  3、办理。
  办理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
  4、审批。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退休证。
  5、执行。
  执行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
  四、政策性提前退休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达到国家规定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的业务。
  政策性提前退休,是指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的符合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
  (二)受理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
  1、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符合达到国家规定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
  (三)办理程序
  1、申报。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文件;
  (2)《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
  (3)其它资料明细详见“正常退休” 。
  2、审核。
  (1)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人员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文件是否有效;
  (2)审核《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3)其它审核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
  3、办理。
  (1)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初审信息,打印《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将申报的所有资料和《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退休证。
  5、执行。
  执行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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