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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用人单位不得为职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4-01-17 11:05:35  五学知识网

重庆用人单位不得为职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某公司工作5年,公司为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该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后得知,公司上一年为其少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张某某所在公司进行检察,发现张某某上一年的每月工资总额为2000元,而单位在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其工资为1000元,并以1000元作为缴费基数给张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敦促下,公司为张某某补缴了养老保险费。
[案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每月工资实际总额向社会保险机构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定后,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些企业为达到减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采取少报职工工资总额的手段,导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受到损害,也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损失。因此,一方面企业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另一方面职工应加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发现用人单位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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