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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重庆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标准2017

2024-01-17 11:05:44  五学知识网

2017年重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重庆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标准2017
   重庆市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重庆市养老金领取条件

1、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到15年;对没有选择补足到15年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只能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重庆市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个月。

三、重庆市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调整

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 0.6,高限为3。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相关法律知识: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各类企业职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

  (四)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改革内容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条(二)项2目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2)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原则上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发给,但2006年退休的最高不超过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150%,2007年不超过160%,2008年不超过170%,2009年不超过180%,2010年不超过190%。

  (三)基本养老金增发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享受退休时增发退休待遇的人员,退休时以按本条(二)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增发基本养老金。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处理

  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个人参保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并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之月(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经选择,不再变更。延长缴费期间缴费年限不得间断,延长缴费期间死亡的,按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应办理病退休,并按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三)异地转入人员缴费指数的计算

  职工从本市行政区域或统筹范围外转入时,其转入前的缴费指数按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除以我市对应上年度的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下同)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超过对应年度我市月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纳入其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低于对应年度我市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其缴费指数,差额部分可以不再补缴。

  四、《通知》和本实施意见所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是指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与平均缴费指数之积(平均缴费指数Q值的计算见附件1)。

  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暂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市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即:

  T=(A+A×Q)÷2×M×1%+K÷L+1.4%×(A+A×Q)÷2×M1+70×N

  本附件第一、二条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件3)。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40岁以下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70岁以上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1月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N--计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90%、70%、50%、30%、10%。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附件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原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即:

  T=A×20%+K÷120+1.4%×A×Q×M1+70×(M1÷M)

  本附件第一条所列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

  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到职工退休前1年度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1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1年及其以前为当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2年及其以后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1993年至1997年的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等企业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在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具体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年限计算到年,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原办法不再计算渝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渝府发〔2000〕48号文件附件二所规定的过渡办法。

  附件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附件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略)

  附件5: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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