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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_莆田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2024-01-17 11:05:35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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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 莆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莆田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莆田生育保险怎么报销,莆田生育保险待遇好不好?下面小编为你提供莆田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莆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莆田市13年平均月工资3990元。

  缴存基数:城市2013年平均月工资标准*75%或300%

  缴存比例:0.9%

  缴存金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7.0元=3350*75%*0.9%

  107.8元=3350*300%*0.9%

  莆田市2014年参保对象需缴费的金额:27.0元或107.8元/每月。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莆田市各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一览:

  莆田市荔城区农村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荔城区府综合楼1层

  电话:0594-

  莆田市涵江区农村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莆田市涵江区

  莆田市城厢区农村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路346号附近

  莆田市涵江区农村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湖滨南街68号

  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兴化商厦6层

  莆田市秀屿区农村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为民路附近

  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莆田市涵江区

  莆田市城厢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98号启迪温泉小区1号楼1层店面

  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楼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52弄

  莆田市湄劳洲湾北岸开发区劳动社会保障中心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忠门街

  二、莆田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生育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总结清单(医院;盖章);

  2、剖宫产术证明、或出院小结(医院盖章);

  3、准生证、出生证、或可生育第二胎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4、单位证明(进入本单位时间、或由何单位何时借调、何时何地住院);

  5、本人建设银行存折或复印件;医保卡;6、产前检查:发票、清单、检查、化验报告单(未用个帐支付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发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险材料:

  1、领取《莆田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

  2、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已领的),可生育第二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生育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均需医院盖章);

  4、转外审批备案表(确需到市外住院分娩的,携准生证到医保中心备案、审批方可报销);

  5、医疗费补差报销(已在新农合医保、居民医保报销生育医疗费的,提供上述材料,按规定核报生育津贴与差额部分的医疗费用);

  6、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材料同上。(加配偶所在村(居)委会为就业证明。)

  三、莆田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职工,只要投保满1年且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的生育职工应在分娩后6个月内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时,应填写《莆田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带准生证,出生证,独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院分娩医疗发票原件及结算清单;

  男职工配偶生育时须提供配偶所在地单位出具是否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的证明。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无需申请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急诊或抢救的,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异地或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具体转移接续办法执行省人社厅相关规定。

  在本市辖区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生育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莆田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我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前提下,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补缴后,缴费满12个月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按0.3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三)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规范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三目录”标准,原则上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剔除违规费用后按实际项目支付(不包含新生儿费用),实行即时刷卡结算。

  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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