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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生育保险保险时间_宿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2024-01-17 11:05:35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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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 宿迁生育保险保险时间是多久,宿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宿迁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宿迁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下面小编为你提供宿迁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宿迁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本办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在参保缴费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或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的报销按规定应该在生育后的六个月之内办理,如果超过了六个月,生育津贴和补助都无法领取。

  二、宿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或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以上含并发症、合并症)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生育保险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生育保险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生育保险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80%比例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待遇,按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

  三、宿迁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必需材料:

  身份证、乡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发票、门(急)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医院印章)、出院小结

  选择材料:

  异地生育:异地就医申报手续

  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等情况证明

  失业女职工:需提供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金证明。

  办理地址:

  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

  0527-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泗洪县古徐广场附近

  0527-

  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井冈山路2号

  0527-

  四、宿迁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职工、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女职工在妊娠后应及时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并提交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和乡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未就业配偶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合)情况证明),(失业女职工还应提供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金证明)进行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在信息系统中对职工、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女职工进行建档并实时向经办机构传送登记信息,由经办机构对待遇享受资格进行确认。登记备案前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生育保险目录范围的费用,通过信息系统结算;个人承担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外和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费用。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产前检查费用。职工或失业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费用,按800元的标准定额结算;3个月以内流引产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实际垫付金额结算。

  住院分娩费用。职工或失业女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费用,按顺产1800元、剖宫产3200元结算;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费用,按顺产2200元、剖宫产3700元结算。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费用,超过上述相应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合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流产引产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职工或失业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费用,妊娠2个月内流引产的按3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引产的按500元;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按18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按2800元结算。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费用,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或复通的费用,按实际垫付金额结算。

  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按职工结算标准的50%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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