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_扬州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7月5日 扬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高吗,扬州生育保险保险时间是多久,扬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扬州生育保险待遇怎么样?下面小编为你提供扬州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扬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扬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1、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个人不缴费
2、原未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范畴的机关、事业单位等,按照省、市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缴费。
扬州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上下限分别为: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4496元),下限按2299元执行
另: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地点: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高邮市府前街
0514-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仪征市大庆北路86号
0514-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33号
0514-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扬州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登记、缴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扬州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三、扬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协议的内容提供生育医疗服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及时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点办理以下手续:
(1)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3)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四、扬州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按病种付费,具体付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扬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