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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生育保险报销材料_镇江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2024-01-17 11:05:35  五学知识网

镇江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镇江生育保险怎么报销,镇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多少,镇江生育保险待遇好吗?下面小编为你提供镇江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7月5日 镇江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镇江生育保险怎么报销,镇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多少,镇江生育保险待遇好吗?下面小编为你提供镇江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镇江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正常生育费用的报销:《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

  (2)参保女职工发生产前产后并发症费用报销: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

  (3)失业女职工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

  报销条件: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二、镇江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1、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上述办理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经办人员接到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开出支付凭证,经科长、分管主任分别签字后支付。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等等。

  三、镇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镇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纳0.5%,个人不 缴纳。

  镇江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1、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2、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432元,上限为14496元。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另外,根据生育保险新政,新生儿出生七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调整为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缴费地址:

  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扬中市英雄路15号

  0511-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句容市华阳东路5号

  0511-

  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18号

  0511-

  四、镇江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新政策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3、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4、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5、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6、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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