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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_盐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2024-01-17 11:05:35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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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6日 盐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盐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盐城生育保险保险时间是多久,盐城生育保险待遇怎样?下面小编为你提供盐城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盐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盐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盐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缴费方式: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地址: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

  地址:盐城市建军中路258号

  电话:0515-

  盐城市亭湖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盐城市人民中路76号

  电话:0515-

  盐城市盐都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盐城市毓龙东路20号

  电话:0515-

  响水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响水县双园路49号

  电话:0515-

  滨海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滨海县医保中心(阜东中路281号)

  电话:0515-

  阜宁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阜宁县阜城镇大关南路劳动保障大楼四楼

  电话:0515-

  射阳县医疗保险基金中心

  地址:射阳县合德镇解放东路24号

  电话:0515-

  建湖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建湖县近湖镇人民南路225号

  电话:0515-

  盐城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地址:盐城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局(开发大道22号)

  电话:0515-

  东台市医保中心

  地址:东台市海盐路21号

  电话:0515-

  大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丰市区幸福东大街8号

  电话:0515-

  二、盐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3)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4)政府补贴资金;

  (5)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盐城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协议的内容提供生育医疗服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到所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点办理以下手续:

  (1)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3)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四、盐城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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