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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长春公积金贷款新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4-01-17 11:05:44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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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Personal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Loan)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本文2017年长春公积金贷款新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由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每次间隔时间至少12个月

  通知指出,若提前还贷,借款职工须已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1年以上。贷款期在5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1次提前部分还款;贷款期在10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2次提前部分还款;贷款期在15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3次提前部分还款;以此类推,总数不能超过6次。

  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单次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借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可足够偿还1年贷款本息的余额。也就是说,如果借款职工每月还款金额为1000元,那么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至少有12000元的余额。

  不得用账户余额

  与现金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职工不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与现金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借款职工和共同借款人不可用各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

  同时,已签订冲还贷协议的借款职工办理提前部分还款适用本规定。与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相关的未尽事宜,按《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13〕8号)执行。

  记者查阅《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13〕8号),《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指出,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同时,正常按程序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各分支机构均可办理首付款提取业务。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有所放宽,产权房提取延至五年。

  二、组合贷款提取

  通知中放宽了提取政策,允许缴存职工及配偶和组合贷款共同还款人及配偶,在办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一次性购房提取放宽

  缓解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阶段性放宽。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额限制

  1、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60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24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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