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南昌公积金贷款新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Personal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Loan)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本文2017年南昌公积金贷款新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由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去年该中心充分释放沉淀资金支持省直单位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发放和提取金额创下近十年来的新高。
据了解,该中心2015年为职工办理各类提取金额为18.5亿元,发放贷款总额达到29.7亿元,而2015年归集住房公积金只有26.6亿元,中心释放沉淀资金近二十亿元。而2016年第一季度公积金月均提取及放贷总资金需求量接近4.3亿元,而归集额月均在2亿元左右,资金缺口约在2.3亿元左右,中心的个贷率一直维持在高位运行,4月底个贷率已达到了97.15%,远超出个贷率85%的警戒线,中心资金十分紧张。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为确保中心各项业务工作平稳运行,并保证已受理的个人贷款如期发放,个人购房、退休等提取按时支付,经中心研究,按照南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要求,7月1日起停止执行职工购房“可提可贷”政策(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于2015年11月停止执行)即只能在提取公积金支付房款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之间“二选一”:即同一套住房提取了公积金支付房款的,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申请提取公积金付房款(含夫妻双方或共同产权人)。原按月划拨及按年提取公积金还贷政策不变。
根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符合以下提取条件的均可申请提取南昌住房公积金:
1、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申请签订购房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每年代办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历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金额。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使用(非首次)住房公积金且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2、 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包括商贷和公贷。
4、离、退休职工在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5、职工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在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