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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圳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及报销条件

2024-01-17 11:05:44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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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报销条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报销材料/时间及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

  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妊娠满16周至分娩前)、分娩、产后并发症(产假期间)、产后42天回院检查、妊娠12周内人流、妊娠12周以上引产。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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