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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山东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教龄津贴标准

2024-01-17 11:05:44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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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接下来让番茄小编来为您介绍关于2016-2017年山东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教龄津贴标准等热门消息。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

  山东民办教师将能参公养老 2016年全省启动试点

  为推动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日前,山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在全省启动试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据悉,参保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范围,指的是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和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按照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按照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也可按此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以及被机关事业单位或公办学校录(聘)用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因学校终止办学等原因退出教师岗位,或流动到企业工作以及灵活就业的,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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