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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老保险新政策,2016重庆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2024-01-17 11:05:52  五学知识网

重庆养老保险新政策,2016重庆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将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变化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缴费标准分12档最高2000元

  调整中青年人员缴费档次及标准。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人员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四档400元、五档500元、六档600元、七档700元、八档800元、九档900元、十档1000元、十一档1500元、十二档2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明确集体补助标准。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我市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完善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办法。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梯次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

  建立长期缴费增发基础养老金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完善个人账户计息和余额继承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两项金额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贴资金。

  丧葬补助金最多不超12个月

重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近日,重庆市出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在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对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将分三种情况处理,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延长缴费满5年仍不足15年的人员;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可退费。

  来自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消息,重庆市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养老险新政,届时大多数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将会提高。

    此举是根据国务院去年底公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的。目前,重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和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再上报国家备案。

    据悉,具体实施细则中,基本养老金仍由四部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构成,但各部分均将作较大幅度调整,改革后的计发办法将引入更多效率因素。从总的情况看,职工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数额将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年限、退休年龄等有关。

    对于有少数参保缴费时间比较短,退休又比较早,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要降低的人员问题,重庆市将按“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设定过渡期,根据“对大多数增加养老金的人员采取逐步到位,对少数减少养老金的人员采取补足”原则,减少新老制度衔接中的矛盾,确保平稳过渡。
重庆市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起实施

  来自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的消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参保人员年缴费档次,将由现在的5档调整至12档。政府补贴也由目前的30元调整至最高140元。

  据了解,目前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参保人员年缴费档次分为5档,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和900元,《通知》明年1月1日实施以后,将调整为12档,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此外,《通知》还将我市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名称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有关制度的名称保持一致。中青年参保人员明年1月1日后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在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时,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时,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助资金。
 规范丧葬补助金发放范围。将领保人员死亡后发放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统称为丧葬补助金。对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每缴费一年发放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跨省(区、市)迁移户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此外,为了与国家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后的制度名称保持一致,原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名称也将改为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据区人社局相关统计,我区自2009年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城乡居民参保近43万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达13万多人。在此,区人社局提醒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员,若有需要变更提高缴费档次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地镇街社保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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