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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社保缴费基数,镇江社保个人缴费比例

2024-01-01 09:48:05

镇江社保缴费基数,镇江社保个人缴费比例
    从镇江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统一要求,经市政府批准,镇江市近日确定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标准。

  2016年度市区企业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725元,上限为15446元;2016年度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5149元,下限为2725元。据悉,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年度调整有何依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依据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的比例调整缴纳社会保险费。而2015年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平均工资为61783元,月平均工资为5149元。据此,2016年度企业职工个人每月社保缴费基数最低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即3089元;最高为平均月工资的300%,即15446元。

  由于考虑到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较多等实际情况,根据省相关授权规定,市人社、财政等职能部门在充分掌握周边城市调整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重等实际情况,多次向市政府汇报请示,最大限度地降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市政府最后确定2725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据介绍,调整后综合2016年全年缴费计算,我市与周边城市相比,缴费基数和负担应是全省最低的地区之一。

  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提高,让一些收入较低的职工感慨每个月社保费扣得更多,拿到手的工资更少了。对此,市人社局养老处相关负责人解释,其实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并不是缴费工资基数标准,只有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参保职工,才是以下限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对于月工资收入高于下限的职工则并无影响。“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主要限制缴得太多或太少,防止养老金待遇差别过大,体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平性”。

镇江市2015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2432元 上限为14496元

  根据省人社厅统一要求,经市政府批准,2015年1月1 日至2015年12月31日,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432元,上限为 14496元;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4832元,下限为2432元;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 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今年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平均工资为 57985元,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因此,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应为14496元和2899元,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 间退休待遇计发基数相应由4273元调整为 4832元。”相关负责人介绍,充分考虑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存在较大差异,各地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较多等实际情况,在省授权允许的调整范围 内,我市最终确定按2432元作为缴费工资下限,按4832元计算基础养老金。调整后综合2015年全年缴费计算,我市与周边城市相比,缴费基数和负担是 全省最低的地区之一,低于苏南和苏中城市,略高于苏北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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