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淄博为做好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对有关事项发布了通知,来一起看看淄博公积金缴存调整的相关消息。
淄博公积金缴存基数
高青县、沂源县:1550元-19704元;
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730元-19704元;
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1910元-19704元
淄博公积金缴存比例
企业单位:单位和职工各为5%-12%,自由职业者为10%-24%
根据国务院等有关规定,淄博为做好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淄博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淄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9704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2.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应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