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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哈尔滨职工医保报销标准,2020年哈尔滨异地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2024-01-17 09:54:05

2020年哈尔滨职工医保报销标准,2020年哈尔滨异地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哈尔滨医保报销比例分为职工医疗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5%;住院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40元,二级医疗机构480元,三级医疗机构720元;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比例不低于80%;对成人居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24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200元;对学生儿童,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150元;哈尔滨医保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支付比例不低于75%,居民报销比例不低于70%。哈尔滨医保报销范围分为诊疗设备类和医用材料类及治疗项目类。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两个征缴标准:
一是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比例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7.5%和2%比例缴纳(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缴纳9.5%),建立个人账户;
二是用人单位或个人按5%比例缴费,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大额医疗救助金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每人每月缴纳5元。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到不再参加医疗保险时终止。

2、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征缴比例为9.5%的:在职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人员,按3.1%比例划入;
年龄在45周岁以上人员,按4%比例划入。退休人员按照退休金5%比例划入。
【支付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定点医疗机构:允许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门诊进行健康体检,口腔镶复、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的安装,非功能性矫治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乙肝、狂犬、结核、流感疫苗等预防接种的费用。还可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专科诊室配制矫治功能眼镜、牙齿洁治、挂号、煎药等费用。目前,暂指定配制矫治功能眼镜医疗机构门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黑龙江省眼科医院、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哈尔滨普瑞眼科医院、哈尔滨爱尔眼科医院、哈尔滨明远大科技有限公司共七所单位。http://
2、定点零售药店:可购买〔健〕字号保健药品和血糖检测仪、血压计、频谱治疗仪等医疗保健器械。所需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建立个人账户药店购药“家庭共享”模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自愿使用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支付在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

一、哈尔滨医保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
【报销方式】

一、本地医保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和大病保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性住院。一次性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医疗费用连续累计计算,按出院日期享受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当年最高支付限额的可分年度结算。

二、异地医保报销

(一)城乡居民异地医疗费用报销

1.城乡居民发生哪些情况可以办理报销?

参保居民在外地(不含境外)急诊一次性住院;办理转诊或长期异地安置就医信息备案后,在所选统筹区内因刷卡报错或非国家(省)联网定点医院无法直接结算;因其他情形异地住院的参保居民,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可按规定办理报销。

2.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

(2)费用汇总明细

(3)完整的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他人代办的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5)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原件

(6)异地转诊的提供《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办理生育报销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母子健康手册。

二、哈尔滨医保报销比例及相关政策
以下两类为可报销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发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住院检查、治疗的项目费用,个人自付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住院治疗的项目费用,个人自付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住院体内置放的人工器官的项目费用,按国家普及型价格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住院采用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项目费用,个人自付1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二)治疗项目类:

1、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住院治疗的项目费用,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住院治疗的项目费用,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门诊进行放、化疗的项目费用,个人自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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