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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岗再就业养老保险有哪些法规

2024-01-14 15:37:11

2021年下岗再就业养老保险有哪些法规

 

下岗再就业养老保险问题的法规

律师解答:

一、就业难点:

对于下岗职工来说,若能够重新找到工作上岗,不仅就业有了保证,而且生活也有了保障,所以重新就业是个根本之举。但是,现在由于社会保障不健全(或说是机制不完善)而形成的种种阻力,严重影响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顺利推行,具体表现有:

a.新聘职工的单位,从减轻劳动成本出发,不愿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医疗),更不愿与新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从而造成下岗人员即使重新上岗也无长期保障,下岗人员自身也往往仅将重新上岗作为一种“摆渡船”,亦无长期打算。

b.原来的老单位虽能使职工下岗,但不能割断劳动关系。而下岗职工找到新的劳动岗位后,也不愿与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新劳动岗位实行合同制,随时有可能被解雇,这与老单位的固定劳动关系显然差别很大。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根据劳动关系缴纳,所以老国有企业尽管许多职工已不在劳动岗位,但仍要继续负担这笔费用。这沉重的包袱已使许多国有企业无法轻装前进,拖迟了改革进程,同时也背离了劳动岗位与劳动关系必须一致的基本准则。

二、职业指导对策

(1)生活保障的对策一类是对进“再就业中心”后两年内仍无法再就业的下岗职工(1998年将大量出现),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持现有每月236元的待遇不再降低。除原有单位提供帮助外,最佳途径是将这些人转入失业保险系统(也是两年,目前的待遇标准也是236元/月),由该系统负责管理,发放失业保险,以及培训再就业等等。如两年后仍无力找到工作,再转入民政社会救济系统。总之,“再就业中心”→“失业保险中心”→“社会救济”三个环节应互相衔接,政策和具体实施应配套进行,从而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对于转入“失业保险中心”的下岗职工,原单位仍负责按工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亦可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后,割断劳动关系,人事档案转由“失业保险中心”托管。另一类是对上述占1~3%的最困难下岗职工,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解困的主要思路是实施两种结合:政府、单位、社会三者结合;救济与再就业结合。由于这部分人既是下岗职工,又是社会贫困阶层,因此政府和单位都负有一定责任,但仅仅依靠一方也是难以承担的,所以应由政府和单位结合起来共同帮困。具体地讲,政府要保障市民最低生活线,单位要保障下岗职工最低生活线,也就是低于市民最低生活线的部分要由政府(民政)负责补足,下岗职工最低生活线与市民最低生活线之间的部分,要由原单位救助补足;当然这应以家庭人均收入为准。此外

,对于医疗方面的救助,政府应有更规范的政策措施出台,以使长期患病的下岗职工,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以防止整个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当然,消极的救济帮困,并不能解决长远问题,根本出路还是要帮助他们自力更生,特别是再就业。对此,有关部门应有倾斜和优先政策,尽可能安排他们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岗位,使他们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摆脱困境。

(2)就业保障的对策出发点应立足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下岗再就业。应针对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现状,设法解决劳动关系与劳动岗位相背离的难题。通过大量调研,可以认为新老企业共同分担社会保险费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较佳选择,其对象主要是男40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下岗职工。

a.养老保险费用分担

老企业(下岗职工原有单位,下同),可根据下岗职工在企业的工龄,比例性负担养老保险费,不论下岗人员是否找到新的岗位,都维持到退休年龄为止,但条件是必须解除与老企业的劳动关系。

新企业(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单位,下同)必须与重新上岗职工按照有关法规(应尽早制定出相应法律)签订新的劳动关系,并负担除原有单位已经负担的比例之外的部分养老保险费。总之,新的劳动岗位和劳动关系必须一致,但新聘单位仅承担相应比例的养老保险费。

b.医疗保险费用分担

老企业对下岗职工只承担住院保险的医疗保险费和应负的相关医疗费用。

新企业对重新上岗者仅负担门诊医疗费用及相关的医疗保险费。

上述办法的优点有:

——新老企业负担都较轻,从而较易推行,特别是老国有企业只分担部分“两金”费用,大为减轻了企业负担;

——下岗职工与原有单位脱钩,解除了劳动关系,从而使老国有企业解脱历史包袱,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通过新机制和新法律的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动岗位相背离的难题也基本解决;

——下岗职工的“隐性就业”也因显性化而获解决;

——可大大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动性,因为只有积极再就业才能得到全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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