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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办法

2024-01-14 15:37:11

一、事项名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

三、办理事项及方式

无办理事项数量限制,工作日都可办理。

四、办理条件(前置条件)

1、已在成都市以外地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2、具有本县户籍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虽不具本县户籍,但已与本县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

五、申请材料

1、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

六、办理程序

1、本人凭身份证、户口本、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社保局5号窗口审核转入条件和手续。

2、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打印《基本养老险关系转移接续函》。

3、退管科科长复核并签字。

4、若属于跨省转入的人员则需要按规定转入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基金管理科负责基金转入。

5、收到《基本养老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细表》及转移基金后,进行微机处理。

七、办理时限

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九、有无年检或年审

十、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十一、办理类型

承诺件

十二、受理点

郫县社保局大厅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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