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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肥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2017

2024-01-14 15:37:24

2017年合肥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17,合肥职工公积金提取办法,合肥个人公积金提取规定2017。
合肥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合肥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提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三、还住房贷款提取;

  四、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五、退休提取;

  六、大病提取;

  七、低保户提取;

  八、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提取;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十、外地户口提取;

  十一、户口迁出本市提取;

  十二、出境定居提取;

  十三、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

请准备以下提取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备        注
 
1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一份
 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
 
2
 申请人身份证
 需查验
 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
 
3
 结婚证或户口簿
 需查验
 房主配偶、共有产权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薄
 
4
 住房借款合同
 需查验
 
 
5
 借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 (可证明该套贷款截止目前已还本息总额)
 一份
 模板可在合肥公积金网站下载。还款期间发生提前或结清还款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或结清凭证原件
 
6
 房屋共有产权证明
 需查验
  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如共有产权证或网上备案单)
 

说明:1、转账方式分为转入单位结算账户和职工个人公积金黄山卡,转入个人公积金黄山卡的,职工需携带已在徽商银行激活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卡。

2、在市住房公积金本部(含四县)办理的全额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上述1、2两项; 组合贷款的,还需按4、5项提供商业住房贷款部分材料;在扣款日及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及市中心本部(含四县)以外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1、2、4、5项。3、6两项根据实际提供

3、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在贷款发放后的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办理。结清贷款的需在结清后次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再追溯办理。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整。

(二)办理流程

1、中心营业大厅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须知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盖公章、签字确认)、住房公积金卡和相关提取材料至管理中心申请受理

3、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人在中心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确认。

(三)特别提示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本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①委托法定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例如: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或民政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②委托用人单位代办提取的,应由单位经办人本人办理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时需出具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单位统一办理转回单位的,须出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所有表格均可在合肥公积金网站下载使用。

3、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4、在符合提取条件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需在单位足额缴存并办理停缴手续后,可申请销户提取。

5、办公地址:花园街79号,市府广场交通银行对面群艺巷内

东流路10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窗口

新蚌埠路128号,铁路分中心窗口

长江中路90号,徽商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一楼公积金窗口(携带公积金卡)

6、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较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审批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审批表》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核心督促单位办理。

(二)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核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三)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核心、分核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分核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核准同意的《提取审批表》,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由受委托银行将提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在单位签领;特殊情况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提取审批表》表格栏内提出要求,由财务经办人员签字并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同行本人活期储蓄存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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