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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_静海县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2024-01-26 09:20:16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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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 静海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多少,静海县生育保险如何发放,静海县生育保险待遇好吗,静海县生育保险怎么办理?下面小编为你提供静海县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静海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日期: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时限:

  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静海县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1、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职工,在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账后,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属于门诊的,提交门诊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书、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住院的,提交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还需提交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以及职工《河北省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参保单位是否发放工资的证明(证明表样附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3、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 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静海县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100元。如果全额垫付的话,就在最后一起拿到单位去报销。产前检查费是限额支付的,就是说你每到一个孕周的时期医保卡才会有相应的金额: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 40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60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80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1100元。

  生育医疗费

  一般这个也是要到医院负责生育保险的窗口登记,然后你结算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申报手术费了。同样全额垫付的话,还是要到单位一起报销的。手术费也是有分别的:

  A、自然分娩3000元

  B、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

  C、单纯剖腹产3600元

  D、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是:

  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4×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

  四、静海县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参保条件:

  1.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3.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

  参保材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保障、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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