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_蓟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8月8日 蓟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多少,蓟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蓟县生育保险待遇好吗,蓟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下面小编为你提供蓟县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蓟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自2006年5月1日起,药物流产、自然流产,参照人工流产标准,按260元限额支付。
下列情况,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蓟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日期: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时限:
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三、蓟县生育保险待遇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是:
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4×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
4.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自2006年5月1日起,药物流产、自然流产,参照人工流产标准,按260元限额支付。
四、蓟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城乡居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费用,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产前检查费;
(2)生育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采取定额支付、按项目支付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