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呼和浩特呼和浩特医保

呼和浩特医保报销比例,呼和浩特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2024-01-26 09:20:16  五学知识网

呼和浩特医保报销比例,呼和浩特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呼和浩特市将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 75%和 60%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 60%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6倍以上。

  据介绍,今年我市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120元,其中我市各级财政全部承担的补助标准不低于 15元,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扩大到 60%的统筹地区,不断满足参保居民门诊就医需求。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全面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医院;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 75%和 60%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 60%以上。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6倍以上。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适当降低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

  另外,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同时配合自治区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今年全面加强了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据了解,养老保险方面,该局将提升养老保险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工作,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医疗保险方面,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今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9万元和13万元,在去年的基础上,将职工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和60%以上;失业保险方面,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力度,探索建立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工伤保险方面,制定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并在年内启动实施;生育保险方面,把新政策宣传落实到位,研究制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政策措施。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呼和浩特根据国家要求施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政策》,在基本医疗制度报销的基础上,提高门诊报销比例,发生的大额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据介绍,在医疗保险新政策方面,呼和浩特根据相关政策标准规定,在原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础上,个人负担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再给予二次报销,具体规定为3万—5万再报销60%,5万—8万再报销70%,8万以上再报销90%,一年内最多支付10万。此外,根据《城镇职工的门诊统筹办法》,将过去的普通慢性病和门诊补贴并轨,提高门诊统筹标准和报销比例,将三甲医院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二级医院从50%提高到80%,一年可累积支付4000元。目前,该政策实施办法已出台,正在招标商业保险具体承办。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将于2014年1月1日启动实施,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规定代理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作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提高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60% ,二级以下医院由50%提高到80%。

  放宽了慢性病定点医院,由原来只能在二级医院就诊放宽为可到三级医院就诊。

  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提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乙类慢性病与普通门诊并轨,统一按4000元标准执行。原高于4000元限额的乙类慢性病调整为甲类慢性病,实行随时申报备案。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1000元。

  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一)按统账结合8%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6%由本人一次性缴足所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住院统筹4.5%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仍按4.5%比例一次性缴费,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逐年缴费,缴足所余年限后,不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同时有8%和4.5%两种缴费标准信息的,最后一次缴费时的标准为退休后缴费标准。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依据2011年市政府1号令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6%或4.5%一次性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4.5%分三个年龄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三)统筹区以外(含自治区本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市属旗县转入市本级的参保人员,在旗县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已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每缴费1年可按城镇职工缴费2个月折算。

  (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军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我市参保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未缴足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1号令第十八条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五)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仍执行2011年政府1号令规定。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

  (六)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的同时,废止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7〕4号)文件。

  市级统筹相关政策

  明确和调整城镇职工医保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伯君通报了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并对文件的内容作了进一步阐述。

  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为:2014年起,我市将实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2014年,重点从四个方面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的相关政策。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络收集及网友投稿,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谢谢您的合作。
版权所有:五学知识网 Copyright © 2015-2024 www.z8000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