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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24-01-26 09:20:16  五学知识网

2017-2018年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

(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条 居民医保制度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加快推进基金市级统筹,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实现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 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外地市转入本市辖区入学的学生。

第五条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住院、重大疾病、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调剂金及政策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和风险调剂金分账管理,独立运行。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居住地参保登记。

(二)居委会及村委会将参保信息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本市辖区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中小学学生和入园儿童由教育部门组织所在校(园)代收代缴。

(四)城乡居民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Ⅰ、Ⅱ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渠道予以资助。民政、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以上特殊人群认定工作,提供特殊人群参保名单,将参保补助资金拨付至医保基金收入账户。

第七条 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一)父母(监护人)一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居民医保,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未满一周岁参保登记的,除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以外,还需承担财政补助部分,次月享受待遇。

(二)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职技校学生入学第一年保障期为9月1日零时至第二年12月31日24时,以后保障期为自然年度(期间已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第八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在医保系统内进行注销。

第九条 扩大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使用范围,增扩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实现参保缴费的银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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