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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非营利性民办教师并轨公办养老保险

2024-01-26 09:25:30

2016年山东非营利性民办教师并轨公办养老保险
    从今年起,山东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退休时,可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了解到,同时具备“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三项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因学校终止办学等原因退出教师岗位,或流动到企业工作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据介绍,2015年,山东省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率先启动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今年将在全省17市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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