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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单位医保报销标准,青岛新农合报销标准

2024-01-26 09:25:30

2016年青岛单位医保报销标准,青岛新农合报销标准
    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统筹金起付标准、 统筹医疗费报销比例、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

门诊大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定点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同上,定点在社区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患者在门诊大病证有效期内,每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包括住院和门诊)。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其中个人负担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14%、16%;5000元至1万元部分,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2%、14%;1万元至2万元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个人负担10%;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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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药品品种
序号 药品通用名 剂型 药品等级 调整后的自负比例 备注
1 高锰酸钾 片剂 乙类 10%   
2 阿莫西林 口服液体剂 乙类 10% 限儿童及吞咽困难者。
3 稳心片 片剂 乙类 10% 限心律失常
    稳心胶囊 胶囊剂 乙类 10% 限心律失常
4 参芪降糖片 片剂 乙类 10%     
5 参芪五味子颗粒 颗粒剂 乙类 10%     
   参芪五味子胶囊 胶囊剂 乙类 10%   
6 心可舒颗粒 颗粒剂 乙类 10%   
7 小儿消食颗粒 颗粒剂 乙类 10%   
   小儿消食片 片剂 乙类 10%   
8 通痹胶囊 胶囊剂 乙类 10%   
9 妇科调经颗粒 颗粒剂 乙类 10%   
   妇科调经胶囊 胶囊剂 乙类 10%   
   妇科调经片 片剂 乙类 10%   
10 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 口服液 乙类 10%   
11 维C银翘胶囊 胶囊剂 乙类 10%   
12 藿香正气软胶囊 软胶囊剂 乙类 10%   
13 固肠止泻胶囊 胶囊剂 乙类 10%   
14 脑心通片 片剂 乙类 10%   
   脑心通丸 丸剂 乙类 10%   
15 心可舒丸 丸剂 乙类 10%   
16 脑立清片 片剂 乙类 0%   
17 天麻丸 丸剂 乙类 10%   
   天麻胶囊 胶囊剂 乙类 10%   
   天麻片 片剂 乙类 10%   
18 肾石通丸 丸剂 乙类 10%   
   肾石通片 片剂 乙类 10%   
19 金鸡胶囊 胶囊剂 乙类 10%   
20 桂枝茯苓片 片剂 乙类 10%   


 
调整支付标准的药品品种
序号 药品通用名 剂型 药品等级 原自付比例 调整后的自负比例 备注
1 阿法骨化醇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0% 10% 限重度骨质疏松、肾性骨病、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
2 布地奈德 吸入剂 乙类 20% 10%   
3 银杏叶口服制剂 口服制剂 乙类 20% 10%   
4 大活络胶囊 胶囊剂 乙类 20% 10%   
   大活络丸 丸剂 乙类 20% 10%   
5 参芪五味子片 片剂 乙类 20% 10%   
6 强力枇杷胶囊 胶囊剂 乙类 30% 10%   
7 黄芪注射液 注射剂 乙类 30% 10% 限恶性肿瘤放化疗血象指标低下及免疫功能低下
8 复方阿胶浆 口服液 乙类 30% 10%   
9 头孢克洛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10%   
   头孢克洛 颗粒剂 乙类 20% 10%   
10 头孢哌酮舒巴坦 注射剂 乙类 20% 10%   
11 阿奇霉素 注射剂 乙类 20% 10%   
12 阿昔洛韦 注射剂 乙类 20% 10%   
13 尼麦角林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10%   
14 甲钴胺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10%    
   甲钴胺 注射剂 乙类 20% 10%   
15 美托洛尔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20% 10%   
16 卡维地洛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10%   
17 地尔硫卓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10%   
18 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10%   
19 非诺贝特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10%   
20 右美沙芬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10%   
   右美沙芬 颗粒剂 乙类 20% 10%   
21 奥美拉唑 注射剂 乙类 20% 10%   
22 双岐三联活菌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10%   
     双岐三联活菌 口服散剂 乙类 20% 10%   
23 托拉塞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10%   
24 酚磺乙胺 注射剂 乙类 20% 10%   
25 低分子肝素 注射剂 乙类 20% 10%   
26 葡萄糖酸亚铁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10%   
27 曲安奈德 注射剂 乙类 20% 10%
 
七区医保财政补助不再按人群设定,统一到每人每年120元,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上调。11月29日,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从下月起,青岛整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其中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住院和大病门诊及普通门诊等方面的医保报销比例均上调10%,进一步提高了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自2012年1月1日起,崂山区上调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凡参加崂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同时,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700元。

  据青岛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从5月1日起,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三类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各支付段的报销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每个医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另外,这三类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30%提高到4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除了这三类人员外,考虑到学生儿童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部分负担相对较重,因此将这两类人员起付线以上、1万元以内部分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为避免报销比例过高,规定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不得超过90%。另外,考虑到门诊大病原规定200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参保居民需要,决定改按职工医保的相关限额标准执行,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从今年起,政府财政对市内七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补助不再区分不同人群设定不同标准,而是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除大学生外,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仍维持原标准,即少年儿童40元,老年居民300元,重度残疾人15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720元。大学生的个人缴费从2011年度起按少年儿童的相应标准执行。

  此外,从今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保险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期改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缴费期改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入学大学生正常缴费的,可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从今年起,政府财政对市内七区城镇居民医保补助不再设定不同标准,而是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保险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缴费期改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青岛门诊大病患者享受待遇具体规定为: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内大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

  2.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3.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

  4.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支付。

青岛城镇职工门诊报销规定:
1、一个医保年度门诊报销限额:1600元;
2、报销比例:6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70%);
3、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青岛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规定: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即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部分,报销30%。

青岛城镇职工住院报销规定:
医疗费用 个人负担部分 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个医保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也为20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
5000元以下部分 12% 14% 16%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10% 12% 14%
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 10%
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5%
补充说明 1、个人负担后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负担。
2、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3、超过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
4、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
5、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


青岛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规定:
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5000元以下部分 —— 75% 65%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 80% 70%
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 —— 85% 75%
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85%
补充说明 1、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2、一个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2万元。
3、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


青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
1、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
2、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0%,定点医院50%;
3、实行记账管理的门诊大病费用,退休人员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自负比例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50%执行。
4、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5、在职的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以及由定点医院实行年度费用包干管理的在职衰退型精神病患者,其统筹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比例,按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青岛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
1、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
2、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5%,定点医院65%;
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4、少年儿童/大学生: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5、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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