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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失业保险领取条件,2017年青岛失业金领取标准

2024-01-26 09:25:30

2016年青岛失业保险领取条件,2017年青岛失业金领取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失业保险金待遇上涨至830元,新政从7月1日起执行。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本月起我市将再次 “提标”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83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第七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7月起失业金涨到830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综合考虑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去年的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830元,而且六区四市执行相同的标准,以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3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对2013年7月至9月,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须参保缴失业保险满一年

  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首先要满足3个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且职工本人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提醒一下: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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