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金额
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金额
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就居民关心的失业保险政策进行了解答。
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问: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2009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1.5%,其中单位缴纳1%,职工个人缴纳0.5%)。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问: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给予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答:失业人员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参加失业保险后,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问: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问: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由省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缴费数额确定。2009年一类地区(四区、安宁市)分别为500元、550元、600元/月,二类地区(其他县区)430元、480元、530元/月。(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0%~100%,高于100%)。
问:如何办理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办理时需要哪些资料?
答:当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并填写《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失业人员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相关证明于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审核给予办理《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若逾期不办,则视为本人自动放弃。
问: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失业原因的材料证明资料。经审验,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均缴费工资核定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本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问:出现什么情形时对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下期刊登失业保险政策解读下半部分。
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那么,昆明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一、办理条件非农业户籍失业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二、所需资料㈠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其他:
⑴1998年7月前参保的市属国有企业干部、固定工需提供个人档案,或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盖章确认的《1998年6月前养老保险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
⑵1998年7月前参保的合同制工人需提供《劳动合同手册》;
⑶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办理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法人代表除外);
⑷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流动人员就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⑸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提供劳动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
㈡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法人
1、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注销)申报表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