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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_南通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2024-01-06 08:33:43

南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多少,南通生育保险怎么办理,南通生育保险待遇好吗,南通生育保险如何发放?下面小编为你提供南通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7月7日 南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多少,南通生育保险怎么办理,南通生育保险待遇好吗,南通生育保险如何发放?下面小编为你提供南通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南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南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1、企业按照本单位全部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费用

  2、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和驻通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费用

  3、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同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缴纳。

  南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1、企业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2、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和驻通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

  3、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同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地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

  电话:0513-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横河南路528号

  电话:0513-

  二、南通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1、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3、在市区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实行劳动保障关系代理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材料:

  单位参保:

  1、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2、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注:上述办理材料都需要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保险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

  电话:0513-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横河南路528号

  电话:0513-

  三、南通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1.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它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实施皮下埋植术或皮下埋植取出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或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3.异位妊娠、葡萄胎及非分娩住院期间的先兆流产、妊娠剧吐、妊娠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产褥期感染等相关疾病、并发症、合并症,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1.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或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产前检查1000元;妊娠2个月以下的流产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流产手术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流产、引产手术20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引产手术3000元;阴道分娩顺产3000元;阴道分娩难产3200元;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4000元,其他剖宫产手术38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20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2.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及剖宫产手术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时的医疗费用,超过上述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具体并发症病种见附表1。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手术或住院期间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超过上述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三)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当年度新参保的单位,按其当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放置或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7.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今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四)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具体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执行。

  三、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参保职工可享受规定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保职工;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待遇,标准为职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的50%。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各地可采取审核报销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待遇,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六、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通人社规〔2013〕24号)的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七、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本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四、南通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保职工;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1)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按服务项目结算。

  (2)流(引)产医疗费用、分娩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项目标准限额结算。参保育龄妇女因流(引)产、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按不高于项目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项目标准的部分不予结算,低于项目标准的按实际支出数结算。

  (3)参保女职工在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并发症或因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在住院保胎治疗期间流(引)产或早产的,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在分娩期间发生一些并发症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经办机构备案,符合政策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的并发症、先兆流产、先兆早产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结算。

  (4)因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导致生育医疗费用上涨的,在年终决算时由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影响,提出调整费用结算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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