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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生育保险报销比例_连云港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2024-01-06 08: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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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 连云港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多少,连云港生育保险怎么办理,连云港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连云港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下面小编为你提供连云港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连云港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一)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三项目录规定范围):

  (1)生育:包括顺产、剖宫产、足月死产;

  (2)引产:包括七个月以上引产、七个月以下四个月以上引产;

  (3)流产:四个月以下流产;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上环、取环、皮下埋植节育、取出皮下埋植剂、输卵管结扎术、输卵管吻合术;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6)生育并发症:女职工产假期间因生育(非医疗事故)引起的疾病:包括产时重症子痫、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褥期感染、出血、乳腺炎、膀胱炎;

  (7)产前检查费用: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限额为400元(仅限于顺产、难产、七个月以上引产或死产)。

  (8)妊娠反应住院治疗、先兆流产住院保胎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50%。

  (9)产后出血(含晚期产后出血)需要输血治疗的,其治疗费用按照生育并发症支付办法报销,血费报销50%。

  (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8天以及98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二、连云港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办理条件: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办理材料:

  首次参保单位: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表

  5、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6、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已参保单位:

  1、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2、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

  单位保险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连云港市医疗保险管理处

  地址:新浦区朝阳东路1号

  电话:0518-

  连云港市连云区医疗保险管理处

  地址:连云区中山中路363号

  电话:0518-

  连云港市新浦区医疗保险管理处

  地址:新浦区海昌北路40中国银行新浦支行二楼

  电话:0518-

  连云港市海州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地址:海州区建设银行三楼保险处

  电话:0518-

  赣榆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地址: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8号

  电话:0518-

  东海县医疗保险管理处

  地址: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38号建行二楼医保处

  电话:0518-

  灌云县医疗保险管理处

  地址:灌云县劳动保障局

  电话:0518-

  灌南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地址:灌南县人民西路188号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电话:0518-

  三、连云港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女职工生育费用审核报销需提供: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个孩子需提供再生一孩准生证)原件、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一孩证明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出院记录(盖章)、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盖章)

  (5)填写《连云港市职工生育待遇申报表》(单位盖公章)

  (6)单位经办人提供单位银行账号、开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

  2、女职工流产费用审核报销需提供:

  a门诊流产:

  (1)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门诊发票、诊断证明书(盖章)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连云港市职工生育待遇申报表》并单位盖公章

  (4) 单位经办人提供单位银行账号、开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

  b住院流产:

  (1)出院记录(盖章)、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盖章)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连云港市职工生育待遇申报表》并单位盖公章

  (4)单位经办人提供单位银行账号、开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

  3、女职工上环,取环费用审核报销需提供:

  (1)门诊发票、诊断证明书(盖章);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连云港市职工生育待遇申报表》并单位盖公章

  (4)经办人提供建设银行借记卡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4、女职工妊娠反应或先兆流产住院保胎的费用审核报销需提供:

  (1)出院记录(盖章)、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盖章)

  (2)填写《连云港市职工生育待遇申报表》并单位盖公章

  (3) 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提供建设银行借记卡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5、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费用审批报销需提供:

  (1)失业金领取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个孩子需提供再生一孩准生证)原件、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一孩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出院记录(盖章)、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盖章)

  (6)填写《连云港市职工生育待遇申报表》并申报人签字

  (7)申报人提供建设银行借记卡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男职工配偶生育费用审核报销需提供: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个孩子需提供再生一孩准生证)原件、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一孩证明

  (3)出院记录(盖章)、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盖章)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 提供女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村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6)填写《连云港市职工生育待遇申报表》并单位盖公章

  (7)经办人提供建设银行借记卡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连云港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一、产前检查费结算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及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以下简称失业女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支付。

  (二)参保职工及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失业女职工的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二、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一)参保女职工应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除急诊和抢救危重病人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及省、市生育保险的管理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其家属的书面同意。

  (三)参保女职工因妊娠及生育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门诊引流产、在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住院生育的,应持相关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妊娠登记(生育门诊审批)或生育住院登记(生育住院登记)。

  1、参保女职工因妊娠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门诊或住院引流产术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登记):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

  2、参保职工因采取节育措施(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输卵管结扎术、实施输精管结扎术、实施输卵管复通术、实施输精管复通术),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登记):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实施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的,还需出具卫生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女职工需要住院生育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登记):

  (1)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

  (5)孕产妇保健档案。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待遇登记的,其所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当在3日内补办登记审批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后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表》,定点医疗机构留存1份、返还申请人1份。

  (四)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妊娠或住院登记后,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负担,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参保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和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

  (五)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职工分娩住院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的医疗费采取按项目、单元、病种等付费方式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的结算标准,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近几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及费用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结算标准,按签订的服务协议进行结算。

  (六)工作或居住在异地的参保职工,应在异地选择1所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作为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和生育保险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证明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1、职工生育的,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4000元。

  2、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按医院等级实行不同的报销定额,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为:妊娠2个月以下流产手术的600元;妊娠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手术的1000元;妊娠满3个月(含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手术的20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手术的3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3、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失业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标准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标准的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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