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_苏州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7月8日 苏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高不高,苏州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苏州生育保险怎么报销,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你提供苏州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苏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 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2697元-16738元/月
2、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5036元-25178元/月
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标准)
注: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下降至0.5%,并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生育保险费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合并结算,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日期: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时限: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二、苏州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
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三、苏州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服务网点:
昆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电话:0512-12333
地址:苏州市昆山市前进西路69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12-
地址:苏州市沧浪区十梓街548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45,下午13:00-17:00
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12-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6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12-
地址:苏州市虎丘区运河路8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12-
地址:苏州市昆山市前进中路305号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四、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生育或流(引)产时,用人单位为其正常参加生育保险
3.用人单位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及以上(含生育或流(引)产当月)。对生育或流(引)产时用人单位为其正常参加生育保险,但正常连续缴费时间不足10个月的参保女职工,待继续正常连续缴费直至满10个月后,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结付报销生育医疗费、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生育津贴结付到其生育或流(引)产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到外地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本人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到其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