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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_徐州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2024-01-06 08:34:32

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如何操作,徐州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徐州生育保险保险时间是多长,徐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下面小编为你提供徐州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7月11日 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如何操作,徐州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徐州生育保险保险时间是多长,徐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下面小编为你提供徐州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受理环节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后工作日内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

  2、初审环节

  受理当日完成相关支付待遇的核算;

  3、复核环节

  复核人员对初审时核定的内容进行复核;

  4、审定环节

  对复核后的数据进行计算机统一核定,打印支付单。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月受理,次月结付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徐州市沛县歌风路13号

  电话:0516-

  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徐州市新沂市青年路26号

  电话:0516-

  二、徐州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生育的医疗费用:

  1、顺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4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18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2200元

  2、助娩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6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2600元

  3、剖宫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34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4200元

  4、妊娠7个月(含)以上引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4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24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2800元

  5、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26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4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5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800元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一次性补贴2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一次性补贴200元

  2、复通手术:按实支付。

  三、徐州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曾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女职工,在办理定点医院前一个月参保,并直到产假休完结束之后才停保的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未办理过生育保险或者是买过但累积不到一年的女职工,需要在分娩前办理一年的生育保险,在累积达到1年之后才能办理生育保险,怀孕3、4月左右开始在参保状态,一个月后办理定点医院(怀孕十六周后办理定点医院),参保状态必须到休完产假之后才能结束。

  徐州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2)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产前检查,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生育保险或中断缴费后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不视为连续缴费。在当期缴费到账后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结算。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四、徐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3)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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