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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_崇明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2024-01-06 08:33:43

崇明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多少,崇明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高吗,崇明县生育保险待遇怎么样,崇明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下面小编为你提供崇明县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7月12日 崇明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多少,崇明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高吗,崇明县生育保险待遇怎么样,崇明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下面小编为你提供崇明县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崇明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一)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

  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二)医疗补贴标准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二、崇明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6353元,下限为3271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险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单位按6%,个人按1%)。

  本标准执行期: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缴费比例:

  自2013年10月起,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缴费日期: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时限:

  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受理机构】:上海社保局及其分局

  【咨询电话】:021-12333

  三、崇明县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

  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二)医疗补贴标准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三)产假标准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四、崇明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生育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可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3)生育医学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银行账户

  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

  (5)其他

  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其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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