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生育保险报销材料_绥化生育保险待遇
7月13日 绥化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绥化生育保险待遇怎样,绥化生育保险怎么报销,绥化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下面小编为你提供绥化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绥化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女职工怀孕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准生证》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并填写《女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用人单位持以上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女职工在生育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持《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及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由用单位支付职工本人。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应认真核定其享受待遇期限和标准,及时拨付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二、绥化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保局(中心、办)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给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
生育津贴的拨付期限,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具体期限为: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15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30-45天。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最高支付限额为:
(1)正常生产:二级医院以下7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难产:二级医院以下1000元,三级医院1400元。
(3)剖腹产:二级医院以下2000元,三级医院2700元。
(4)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5)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6)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7)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二级医院120元,三级医院180元。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项目单列管理,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按规定核销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绥化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绥化生育保险办理地址:
安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北横街547
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八中前教委楼
中共望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
地址: 304省道附近
兰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西二道街通宾路路口附近
海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雷炎大街
四、绥化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标准:
绥化市13年平均月工资3350元。
缴存基数:城市2013年平均月工资标准*75%或300%
缴存比例:0.9%
缴存金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2.1元=3350*75%*0.9%
90.5元=3350*300%*0.9%
绥化市2014年参保对象需缴费的金额:22.1元或90.5元/每月。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用人单位中继缴费期间,其职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中继缴费3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限补缴的,不享受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女职工工作转移外地或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费及生育保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