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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新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日期:2017-01-22 16: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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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Personal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Loan)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本文2017年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新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由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部长魏东。她介绍说,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住房需求增大,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买房的人员急剧上升,为规避风险,保障所有缴费人员的需求,从内部对今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以期有助于这项惠民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政策一:全部公积金贷款类型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连续3个月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贷款存在累计逾期归还本息超过3期记录的不予贷款;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商业银行贷款的记录。贷款的月还款本息将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扣除商业银行贷款月还款额后的50%。

  政策二:取消 全额付清商品房购房款,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以内,可采用置业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提供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房产作抵押的,可采用其他房产抵押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规定。

  政策三:将 二手房屋交易过户后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变更为 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一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能同时贷款且任何一方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人夫妻二人累计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的(以在省中心的贷款信息记录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为准,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不予受理。

  政策五:2016年8月15日之前在省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申请贷款时收入按其在省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2016年8月15日之后在省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申请贷款时收入按其在省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连续缴纳两年以上的社保缴费基数孰低法认定。

  兰州2016-2017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行"以存定贷"制度

  A、调整可贷额度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缴存余额系数确定: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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