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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苏州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教龄津贴标准

日期:2017-01-22 16: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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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苏州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教龄津贴标准由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消息引发社会广大关注。《1月18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2016-2017年苏州民办教师养老保险

  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2013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其一次性趸缴的月数按本人2013年1月距离75周岁余命的月数计算(不足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或未达到最高缴费档次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提高养老待遇,增加的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当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时,若不足由本人补足,若有余额可发给本人。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

  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未满60周岁,但2013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已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未参保的,可从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参保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后,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凡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移民农转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成户转户并退地的人员)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1月起,按照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已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现尚未参保的,可选择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的由本人补足,有余额的发给本人。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七、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在我市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均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根据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或者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户籍迁移到市外现仍在我市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医疗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教龄津贴标准

  具体细则

  按照政策规定的精神,我省各地相关工作应该已经进行得差不多了,但现在还有不少读者询问相关问题,所以有必要再对相关政策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介绍一下。

  民办教师是我省教育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上世纪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应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音容笑貌记忆犹新。当时,这一特殊群体对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可如今他们大多已经是上了年纪的人了。为了使他们能够共享发展成果,我省专门出台了相关政策。

  政策规定的认定依据主要是: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3.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4.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

  那么,如果你曾经是民办教师中的一员,你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养老补助条件呢?请看下面有关政策的具体问答。

  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

  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

  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

  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5.问: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

  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

  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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