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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2020,2020年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24-01-28 15:40:02

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2020,2020年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提取条件
住房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非住房类

兰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限制提取
兰州住房公积金限制提取条件

提取材料
房屋类:

兰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

兰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流程
1.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持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身份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提取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8.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部分提取:

兰州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条件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

提取地点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古管理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广场天健10号楼 093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榆中管理部: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255号 093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皋兰管理部:兰州市皋兰县城广场政务大厅东侧 093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登管理部: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滨河路1398号 093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宁管理部: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兰天学生公寓斜对面2楼) 093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固管理部: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12街区兰欣花园4号商铺 093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里河管理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819号—843号(百合家园4号2楼西侧)093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关管理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3号 093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86号 0931-

一、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兰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兰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提取要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二、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当日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四、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管理中心的批准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于审批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离、退休职工和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不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直接提供提取要件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十、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四、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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