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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定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定西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024-01-28 15:40:02

甘肃定西养老保险/养老金缴费比例怎样,定西养老保险/养老金缴费基数上下限怎么确定,定西养老保险/养老金缴费标准多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

  甘肃定西养老保险/养老金缴费比例怎样,定西养老保险/养老金缴费基数上下限怎么确定,定西养老保险/养老金缴费标准多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 2月15日)

  一、定西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对缴费确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农村“计生两户”政府为其家长代缴30元。

  对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省级财政给予选择100-5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人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对选择500元以上的给予60元的缴费补贴;县区政府给予选择100-5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人每人每年5元的缴费补贴,对选择500元以上的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

  二、定西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单位20%

  个人:个人8%

  三、定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四、定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 ,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定西养老保险缴费办理地址

  通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通渭县平襄镇西新村环城路8号

  陇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陇西县巩昌镇县门街3号

  渭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97号

  临洮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东大街6号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定西养老保险转移知识】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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