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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东莞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东莞农村医保新政策2017

2024-01-03 1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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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种类型。不少人特别是个体自由职业者对两种类型医疗保险不是很了解,不知道参加那种医疗保险好。接下来让小编来为您介绍关于东莞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2016:东莞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等热门消息。请继续关注518大学生网。

  东莞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2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疾病门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得到经济补偿。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疾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得到经济补偿。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分步实施,逐步覆盖。下列单位和人员必须第一步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机构及其职工,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二)镇(区)属集体企业、镇(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按我市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成熟的镇(区)集体企业以镇(区)为单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有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负责向参保人提供门诊、住院基本医疗诊疗服务及规定范围内的药品等。

  第八条 医药卫生改革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配套进行,建立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和医疗机构的合理补偿机制。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强制实施,政府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遇特殊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通过政府加以解决。

  第十条 逐步建立健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机制,补偿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集、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下列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

  (二)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市(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费,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超出300%部分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四条 单位应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部门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代扣代缴。

  任何用人单位或参保人不得拒缴、漏缴、少缴及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中断缴费前已缴纳个人帐户的本、息,参保人可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列支;

  (二)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成本中列支;

  (四)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税前工资提取。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依法解散、分立、撤销、破产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工资同等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并一次性缴足有关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负责缴纳。

  第十八条 为保障参保人,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由单位共同筹集医疗补充费用妥善解决体制转换中出现的遗留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其中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基金的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按职工年龄分段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工资0.5%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工资0.8%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划入。

  第二十一条 个人帐户只用于支付本人门诊及按规定使用的医药费用,超支不补。个人帐户的本、息为本人所有,可结转、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参保人调离本市时,个人帐户余额转至其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继续使用;当地无相应机构的,将个人帐户余额发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凭"东莞市社会保险卡",通过个人帐户与医药机构进行有关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及其利息、滞纳金等组成。

  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且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支付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且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特定门诊(指特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

  社会统筹基金每年支付给参保人住院及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之和,累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部门的事业经费由市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预算拨付。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从参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因疾病接受诊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符合医疗收费标准;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五)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

  (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和异地就医规定;

  (七)符合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管理办法;

  (八)符合特定门诊病种目录;

  (九)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从本人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自付。

  参保人发生的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社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特定门诊费用的限额,根据病种费用等有关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按分段累计办法支付,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东莞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部分缴费比例

  公司缴1.75%,个人不缴;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部分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6年7月缴费基数为3489元)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部分缴费比例

  公司缴0.05%,个人0.5%;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部分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6年7月缴费基数为3489元)

  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公司缴2%,个人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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